1.环境监测点位
(1)废气、废水
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排放口);
内部监测点位: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污水处理站进出口等(根据企业生产过程监控,特定污染物监控等需求设定)。
(2)噪声:按GB12348执行,同时需考虑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等因素。
(3)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2.环境监测指标
(1)指标设立的原则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明确的污染物指标;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污染物指标;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2)废气的主要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3)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包括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
3.环境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不低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排向敏感地区的应当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