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线监控系统的运维,国家和部分地方也有明确的技术规范:
对于在线监控系统的运维,国家和部分地方也有明确的技术规范要求。对于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我国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07)进行规范;对于水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山东省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37/T4079-2020)进行规范。
如在《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第9条中,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的总体要求、技术验收条件、CEMS技术验收指标和联网验收等具体规范要求;在第11条规定了定期校准、定期维护、定期校验、CEMS定期校准校验技术指标要求及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与修约等规范内容。
上述技术规范,为排污企业正常运维在线监控系统提供了技术遵循,也是环境执法中判定在线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的主要技术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义务以及应当依法承担其所造成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按照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