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监测氛围,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突出全省生态环境部门上下联动、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全程参与,常态化、全覆盖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一)环境质量监测方面:各市局每月组织本辖区国省控监测站点(断面)基础设施保障情况开展巡查,做到每季度所有国省监控测站点全覆盖。省监测中心及驻市监测中心通过有关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每日对所有国省控监测站点数据进行全覆盖巡查,不定期对国省控监测站点基础设施保障落实等情况开展现场抽查。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面:各市环境执法部门应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监测方案执行、监测信息公开、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等。
(三)环境检测机构方面:健全对环境检测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省厅会同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列,采取现场检查、盲样考核、比对监测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对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每年度检查全覆盖。
(四)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厅监测处会同省监测中心对各驻市监测中心开展检查,委托省监测中心组织各驻市监测中心对各市属监测机构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两年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