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如下:
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该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12-19发布,2003-3-1实施。其适用于住宅与办公建筑物,为保护人类健康而制定,是一个人居环境健康的最低标准,是衡量房屋是否环保的根本依据。
检测前需要关闭门窗12个小时,柜子和抽屉全部打开,房间里面不要留下任何装修所剩下的材料(比如:油漆、板材等),夏季温度在22-28℃,冬季温度在16-24℃ 。这个标准可以作为室内居住环境的最低标准,推荐性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此标准在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年版))基础上修订完成,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08-18联合发布,2011-06-01实施。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前需要关闭门窗1个小时,柜子和抽屉全部打开,房间里面不要留下仍装修所剩下的材料(比如:油漆。板材等);夏季温度在22-28℃,冬季温度在16-24℃ 。这个标准是用来工程施工、工程检测以及竣工验收的衡量标准。